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司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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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司補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蔡明樺
代 理 人  洪柏鑫 律師
相 對 人  陳敏石
       陳林美好
       陳博山
       陳惠君
       紀閔瀞
      紀奕安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紀明龍
       陳惠娟
一、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足額繳納
  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4,300元
  (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建物最新課稅
  現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聲請費500元,應再補繳5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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