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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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吳潮清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林美雪 即全家房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
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業經本院民
事簡易庭以108年度投補字第192號民事事件繫屬受理。因聲
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第一審訴訟代理之
法律扶助。為此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
律扶助事件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接案通知書暨
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等件為釋明;並另經調閱本院108年度
投補字192號給付仲介報酬民事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聲請
人訴請前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
實。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
不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奕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