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簡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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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353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張宇君
被 告 張德莉
張剛裕
張瑞巘
張素貞
邱 張素月
張洪祐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4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十二行關於「分配金額為284,000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分配金額為94,788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分配款欄,關於「284,000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94,78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奕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