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61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被   告  廖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
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
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
為新臺幣(下同)108,291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2
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婉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