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司調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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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司調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訇 彥魯易 等間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訇彥魯易積欠聲請人債務迄未清
償,嗣聲請人查得相對人訇彥魯易於民國(下同)84年3月25
日將系爭不動產設定新臺幣120萬元之抵押權予相對人林子
宜,惟聲請人既為相對人訇彥魯易之債權人,則相對人訇彥
魯易如未塗銷不存在或已消滅之抵押權設定,自屬以財產權
為目的而有害於聲請人債權之無償行為,且系爭不動產抵押
權設定已有多年,依一般社會交易常情,自抵押權設定至今
,抵押權應已清償或減少,故相對人 林子宜 就相對人訇彥魯
易所有之系爭不動產於84年3月25日設定新臺幣120萬元之抵
押權設定登記應予塗銷云云。
三、惟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屬形成訴訟暨
確認訴訟之性質,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確認、形成之法律關係。故本件調解之
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應以
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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