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11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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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119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 告 楊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元自民國
九十三年十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方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