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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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476號
上 訴 人  楊明憲
被 上訴人  楊天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
審判決,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5月17日以107年度南簡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年5
月23日寄存於原告所指定送達代收人住所之警察機關,依民
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於108年6月2日午後12
時發生送達之效力,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
書及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則上
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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