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簡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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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祈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
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401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65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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