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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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上更(一)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三六號
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郭重鑾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五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續一字第一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乙○○教唆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事實
一、乙○○、甲○○之夫林財政,原係台東聖母醫院之護理長、醫師,二人日久生情,導致林財政與甲○○之婚姻生變。甲○○因不堪情感上之痛苦,遂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五時許,在台東市○○路○○○號住處即林財政開設之「林外科診所」內服藥自殺,經林財政及時趕回搶救而未果。乙○○得知甲○○自殺獲救後,竟基於教唆殺人之犯意,於同日自高雄縣○○鄉○○路二百四十號住處,打電話給林財政,確定甲○○有寫遺書後,即教唆林財政「寫說她是自殺的,這樣子成全她吧」,雖林財政回以「妳講什麼」,再問「妳說成全她什麼意思?」時,乙○○隨即改稱「亂講的」,惟當林財政斥以「妳要死了」「做人不可以這樣子,你要逼死我是不是」「妳怎麼會這樣子,拜託,你們這些瘋女人,瘋子一大堆,我會抓狂」時,乙○○又以「不是,我剛剛想好多,因為我覺得有些事情就像 韓非子劉邦 以前的人,反正我覺得有些事情,你沒有當機立斷的時候,就會永遠沒辦法解決,永遠陷在痛苦之中」等語,說明何以要叫林財政「成全她」。林財政說「對,但起碼要對得起良心::」,乙○○又稱「是啊,對得起良心,可是你有沒有想到以前像:: 李世民 」「以前皇帝還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所以才會這樣子」「我知道你是個小市民,就是這樣,我就說反正事情要當機立斷,算我沒講話,隨便你,拜拜」等語,憤而掛電話。旋又打電話給林財政,林財政質疑「妳意思是叫我把她毒死,是不是?」「我很心寒,妳這麼可愛,妳怎麼會想到這種事,我覺得很訝異,我嚇一跳,我沒辦法接受。」「人不能存害人之心,懂嗎?我前妻之事,我已經內疚到現在還在內疚,真的,我這種人再死一百次也不夠」等語時,乙○○雖緩頰稱「我知道,問題是我看你這麼痛苦」「我祇是想把...我看你這麼痛苦,我突然想到,你這麼痛苦,你想想看嘛!」「我只是想辦法讓你解脫這個痛苦嘛!」卻又於林財政問以「請問要怎麼解脫,難道要我再給她加藥,嚇死了」時,回稱「對,沒錯!是很狠!」復於林財政告以「妳知不知道,妳這樣會去坐牢,妳會為了這件事去坐牢,會被抓去坐牢」時,回稱「可是她有遺書」。林財政嘆以「Amy,妳怎麼會有這種心腸!」乙○○又回稱「沒有,我今天只是突然想到的,然後只是看你這麼痛苦,我覺得你都沒辦法解決,等到她醒來時,又更沒辦法解決,我不知道,我剛開始,我發誓我突發想來的,第一通電話我都還沒想到,祇是突然想到,以後才這樣隨便講的嘛。」「Daniel請你鎮靜一點,今天我只是心疼你們這麼多人,因為她今天,我為什麼這麼講,那是因為她今天讓你們全家人這麼痛苦,我今天才會想到這個問題嘛!」林財政告以「但是若這樣子,我會內疚一輩子,我也不會快活,你以為我快活嗎?已經有一例了,再一例的話,請問人家怎麼看我,有人這樣子過?」乙○○再回以「離開台東」,仍被林財政回絕,再告以「這種事情我不會這麼做,我不會害人,我從來沒有想到要害一個人」「事情要聽天由命,不可強求」等語,乙○○始以「好吧,算我剛剛沒講話,其實講那一句話也不對」「沒有,可能我亂講話,你就把我當成隨便講話好了」等語回應,而未得逞。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對於其與甲○○之夫林財政,原係台東聖母醫院之護理長、醫師,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甲○○自殺獲救後,其於同日打電話給林財政之事實,固不諱言,惟矢口否認教唆殺人之犯行,辯稱:我說「成全她」的意思是指隨便她,不要理她;我回答「對,沒錯,是很狠!」指的也不是要加藥給她死,僅是被動附合林財政之說詞,並未主動故意教唆林財政毒害甲○○;當時我的情緒很低潮,隨便亂講的,沒有想那麼多,我自始至終都沒有教唆殺人的意思,只是相互抒發情緒而已云云。
二、經查:
(一)右揭事實,已據告訴人甲○○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一再指訴甚詳,且有被告與林財政間之電話對話錄音帶及對話內容譯文附卷可稽(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續字第二六號偵查卷第五二頁反面倒數第一行起至第五八頁)。本院當庭勘驗上開錄音帶及對話內容譯文結果,除第五十六頁第三行以下還有「以後才這樣隨便亂講的嘛」,及第五十八頁背面第六行以下還有「沒有,可能我亂講話,你就把我當成隨便講話好了」等字外,其餘譯文內容與錄音帶內容相同,亦有本院勘驗筆錄可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二)被告得知甲○○自殺獲救,及從林財政口中確定甲○○有寫遺書後,即對林財政說「寫說她是自殺的,這樣子成全她吧」,雖林財政回以「妳講什麼」,再問「妳說成全她什麼意思?」時,被告隨即改稱「亂講的」,惟當林財政斥以「妳要死了」「做人不可以這樣子,你要逼死我是不是」「妳怎麼會這樣子,拜託,你們這些瘋女人,瘋子一大堆,我會抓狂」時,被告卻稱「不是,我剛剛想好多,因為我覺得有些事情就像韓非子、劉邦以前的人,反正我覺得有些事情,你沒有當機立斷的時候,就會永遠沒辦法解決,永遠陷在痛苦之中」等語。復於林財政說「對,但起碼要對得起良心::」時,又稱「是啊,對得起良心,可是你有沒有想到以前像::李世民」「以前皇帝還不是為了自己的利
益」「所以才會這樣子」「我知道你是個小市民,就是這樣,我就說反正事情要當機立斷,算我沒講話,隨便你,拜拜」等語,憤而掛電話。已顯示被告所以說「成全她」,係要林財政「當機立斷」,免得事情永遠沒辦法解決,而永遠陷在痛苦之中。而非只是「亂講的」而已。
(三)被告再次打電話給林財政,林財政質疑「妳意思是叫我把她毒死,是不是?」「我很心寒,妳這麼可愛,妳怎麼會想到這種事,我覺得很訝異,我嚇一跳,我沒辦法接受。」「人不能存害人之心,懂嗎?我前妻之事,我已經內疚到現在還在內疚,真的,我這種人再死一百次也不夠」等語時,被告雖緩頰稱「我知道,問題是我看你這麼痛苦」「我祇是想把...我看你這麼痛苦,我突然想到,你這麼痛苦,你想想看嘛!」「我只是想辦法讓你解脫這個痛苦嘛!」卻又於林財政問以「請問要怎麼解脫,難道要我再給她加藥,嚇死了」時,回稱「對,沒錯!是很狠!」復於林財政告以「妳知不知道,妳這樣會去坐牢,妳會為了這件事去坐牢,會被抓去坐牢」時,回稱「可是她有遺書」。 益徵 被告之前所稱「成全她」之意思,係在唆使林財政應該「當機立斷」,利用甲○○留有遺書之機會,將甲○○予以毒害,絕非指「隨便她,不要理她」;所稱「對,沒錯,是很狠!」亦非僅是被動附合林財政之說詞而已,而係正合其本意。尤其被告在對話中一再舉出劉邦(誅殺功臣)及李世民(殘害手足)之史實,以古況今,其欲被告當機立斷殺害甲○○之心,已昭然若揭。
(四)又林財政嘆以「Amy,妳怎麼會有這種心腸」時,被告雖回稱「沒有,我今天只是突然想到的,然後只是看你這麼痛苦,我覺得你都沒辦法解決,等到她醒來時,又更沒辦法解決,我不知道,我剛開始,我發誓我突發想來的,第一通電話我都還沒想到,祇是突然想到,以後才這樣隨便講的嘛。」「Daniel請你鎮靜一點,今天我只是心疼你們這麼多人,因為她今天,我為什麼這麼講,那是因為她今天讓你們全家人這麼痛苦,我今天才會想到這個問題嘛!」惟當林財政告以「但是若這樣子,我會內疚一輩子,我也不會快活,你以為我快活嗎?已經有一例了,再一例的話,請問人家怎麼看我,有人這樣子過?」卻又回稱「離開台東」,明白表示事發之後可離開台東,避人耳目。顯示被告縱使祇是突然想到要林財政「成全她」,亦非隨便亂講或相互抒發情緒而已。
(五)林財政以「這種事情我不會這麼做,我不會害人,我從來沒有想到要害一個人」「事情要聽天由命,不可強求」等語,回絕被告之教唆後,被告雖以「好吧,算我剛剛沒講話,其實講那一句話也不對」「沒有,可能我亂講話,你就把我當成隨便講話好了」等語回應,而未得逞,惟已無礙其教唆殺人之事實。所辯沒有教唆殺人的意思云云,無非卸責之詞。證人林財政所為被告說「成全她」並不是要對甲○○不利等有利於被告之證詞,亦與錄音內容不符,均毫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教唆殺人未遂罪。被教唆人林財政雖未至犯罪,被告仍應以未遂犯論,而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原審失察,遽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介入甲○○家庭,已屬不是,竟又利用甲○○不堪情感折磨痛苦而自殺之機會,教唆林財政當機立斷,予以毒害成全,惡性非輕,及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程度、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翟光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張健河法官林慶煙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敍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萬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普通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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