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7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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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7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2月27日下午5時整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林家賢
  書記官 劉璟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消費性貸款申請書、借款契約書、
授信明細查詢單(均影本)各一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視同已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本院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劉璟佳
法官林家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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