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小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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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湖小字第10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4日下午2時14分在本
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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