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小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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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湖小字第10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4日下午2時14分在本
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賴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