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7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7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759號聲請人甲○○通訊地址:台北市木柵郵局6-90號信箱代理人乙○○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三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秀妙┌───────────────────────────────────────────────────┐│附表:94年度除字第275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2│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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