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1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56號(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貳月。
理由
一、刑法第2條第l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午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甲○○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係於95年7月l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l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l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l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受刑人因販賣毒品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李平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級毒品)│(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2年10月間起至93年3│92年11月間起至93年3│││月12日止│月12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毒偵字第764號│93年度毒偵字第764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478號│93年度訴字第478號││實│││││審├──────┼──────────┼──────────┤││判決日期│93.05.28│93.05.28│├─┼──────┼──────────┼──────────┤││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判│案號│93年度訴字第478號│93年度訴字第47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06.21│93.06.21│├─┴──────┼──────────┼──────────┤││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3年度執字第1865號│93年度執字第1865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級毒品)│(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10年│├────────┼──────────┼──────────┤│犯罪日期│93年1月中旬某日起至│92年10月間起至93年3│││93年3月初某日止│月12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偵字第2192號│93年度偵字第2192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實││27號│27號││審├──────┼──────────┼──────────┤││判決日期│95.06.30│95.06.30│├─┼──────┼──────────┼──────────┤││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決││27號│27號││├──────┼──────────┼──────────┤││判決確定日期│95.07.20│95.07.20│├─┴──────┼──────────┼──────────┤││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5年度執他字第1448號│95年度執他字第14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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