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三號
原告乙○○複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彰化市○○○段○○○○號、地目旱、面積二.二0四六公頃土地、同段三0九之二地號、地目旱、面積0.0五0九公頃土地應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二及附圖一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一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坐落彰化縣彰化市○○○段○○○○號、地目旱、面積二.二0四六公頃土地、同段三0九之二地號、地目旱、面積0.0五0九公頃土地均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均如附表一所示。又各共有人間並無不分割之約定,亦無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系爭土地經兩造協議分割未果,原告自得訴請裁判分割,為此提起本訴。
(二)兩造前有關本院七十六年訴字第四二二、一二六0號訴訟分別係請求返還占有物、請求給付補償金之訴,並非有關共有物分管之訴,被告以之為分管判決而主張依該位置為分管位置以為分割,顯屬誤會,縱有分管,其分割亦應考量公平及經濟利益,依被告主張之分割方案,面臨道路及東北段平坦土地均由被告取得,顯不公平,又系爭四0九地號土地包圍原告所有同段四一0地號建地、及被告之子丁○○所有同段四一0之一地號建地、 蘇再興 所有同段四一0之二地號建地,宜保留通路供其通行,請依如附圖一所示之方案分割,無須保留地上物。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同意分割,系爭之四0九地號土地,兩造曾因本院七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二二號判決分管,應依該分管位置分割,並保留六公尺寬道路以供原告所有同段四一0地號土地通行至原告分得土地,請依如附圖二所示之方案分割,無須保留地上物。
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上述土地,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均如附表一所示,兩造就上述土地並無不為分割之特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就分割方法又無法達成協議等情事,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為證,堪信為實在,從而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二、經查系爭土地均為地目旱,各略呈南北走向之不規則形狀、東西走向之長方形,中間夾有同段四0九之一地號土地,該四0九之一地號土地及部分系爭四0九之二地號土地現為道路,又系爭四0九地號土地包圍原告所有同段四一0地號建地、及被告之子丁○○所有同段四一0之一地號建地、蘇再興所有同段四一0之二
地號建地,此均據兩造自認,且有土地登記謄本、上述地籍圖謄本附卷可稽,並經本院現場勘驗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按,原告 陳明 希望依照附圖一所示之方案分割,被告陳明希望依照附圖二所示之方案分割,由其各主張之分割方案足見其均希望系爭四0九地號土地部分能分得面臨同段四0九之一地號土地現有道路部分,如依附圖二所示之方案分割,則該面臨道路之土地均由被告取得,原告所取得現未臨路之價值較低土地,對原告顯失公平,本院斟酌系爭二筆土地之共有人人數、系爭土地之地形,面臨道路之狀況,並由原告及被告各取得系爭四0九地號、系爭四0九之二地號土地上述臨路之土地,以兼顧雙方取得土地價值之公平,並保留附圖一編號C部份土地,由各共有人按附表一所示比例保持共有,以作為通道使用,使同段四一0、四一0之一、四一0之二地號之建地均得以通行至上述現有道路,並使分割後各筆土地經濟價值平均及地形完整,而認系爭二筆土地之分割方法如附表二及附圖一所示。
三、本件被告等與原告不能達成分割之協議,是被告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應為主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爰命勝訴之原告負擔一部之訴訟費用。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余仕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楊美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附表一(上述四0九、四0九之二地號土地各共有人應有部分)┌──┬────┬────────────┐│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一│乙○○│二分之一│├──┼────┼────────────┤│二│丙○│二分之一│└──┴────┴────────────┘附表二┌────────────────────────────────────┐│如附圖即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複丈日係九十年一月十八日)彰地二字第一0三六號││函附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面積(公頃)│取得人姓名│取得情形│├───┼──────────┼────────────┼────────┤│A│一.0八二八│丙○│單獨取得│├───┼──────────┼────────────┼────────┤│B│一.0八二八│乙○○│單獨取得│├───┼──────────┼────────────┼────────┤│C│0.0三九0│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D│0.0二五四│乙○○│單獨取得│├───┼──────────┼────────────┼────────┤│E│0.0二五五│丙○│單獨取得│└───┴──────────┴────────────┴────────┘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