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一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貳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夏天起,至九十年一月九日止,連續在嘉義縣朴子市大菜場內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向年籍不詳之組頭,以如附表所載之方式,簽賭六合彩,嗣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中午十二時五十分許,在嘉義縣朴子市雙溪里二鄰十九之一號為警查獲,並扣得簽單二張。
二、證據:
(一)被告偵查及本院調查中之自白。
(二)扣案六合彩簽單二張及被告自行核算用六合彩號碼之紙張。
三、如警卷第八頁之單子,係被告自行核算之用,並非簽單,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自非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得沒收;另如警卷第六、七頁之簽單,分為被告所有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及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論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官胡祥生附表:
┌───┬─────────┬────────────────┬────┐│編號│俗稱│賭博方式│備考│├───┼─────────┼────────────────┼────┤││港式二星│設0一至四十七之兩位數號碼四十七│││││個,每支簽選兩個號碼,直接核對每│││一││週二、四、六(八十八年八月份每週│││││二、四、六均有開獎,故八月份每週│││││對獎三次,九月份每週二、四均有開│││││獎,故九月份每週對獎二次,下同)│││││香港六合彩開獎六個獎號中之兩個,│││││始為中獎,每簽一支賭資新台幣(下│││││同)八十元,簽中者,由組頭給付五│││││三倍之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組頭│││││所有。││├───┼─────────┼────────────────┼────┤││港式三星│設0一至四十七之兩位數號碼四十七│││││個,每支簽選三個號碼,直接核對每│││二││週二、四、六香港六合彩開獎六個獎│││││號中之三個,始為中獎,每簽一支賭│││││資八十元,簽中者,由組頭給付五百│││││三十倍之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組│││││頭所有。││├───┼─────────┼────────────────┼────┤││港式四星│設0一至四十七之兩位數號碼四十七│││││個,每支簽選四個號碼,直接核對每│││三││週二、四、六香港六合彩開獎六個獎│││││號中之四個,始為中獎,每簽一支賭│││││資八十元,簽中者,由組頭給付六千│││││五百倍之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組│││││頭所有。││├───┼─────────┼────────────────┼────┤││全車│設0一至四十七之兩位數號碼四十七│││││個,先簽選一個號碼,與其他剩餘四│││││十六個號碼成對,直接核對每週二、│││四││四、六香港六合彩開獎六個獎號中之│││││一個,即為中獎,每簽一支賭資八十│││││元,簽中者,由組頭給付二百六十倍│││││之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組頭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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