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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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一號
聲請人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送達代收人 王榆堯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五三三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提存前開之提存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參張,票號分別為86D00110C,86D00135D,86D00257E號,票面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伍拾萬元、壹佰萬元、伍佰萬元,合計陸佰伍拾萬元准以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債票,票面金額合計新台幣柒佰萬元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 前遵鈞院 九十年度重訴第五八○號判決,為擔保相對人因假執行所受之損害,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三張,票號分別為86D00110C,86D00135D,86D00257E號,票面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一百萬元、五百萬元,合計六百五十萬元為擔保金,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五三三七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前項公債即將屆期,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調取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八○號清償借款事件及九十年度存字第五三三七號擔保提存等卷宗查閱結果,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