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財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財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財管字第三號
聲請人丙○○聲請人甲○○被繼承人乙○○生前最右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死亡,留有遺產,而繼承人 王福遙 失蹤,聲請人協議由甲○○任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人,爰聲請法院裁定之。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固定有明文。然查,本件被繼承人乙○○死亡後有繼承人丙○○、甲○○、王福遙三人,業據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一份、戶籍謄本三份為証,是本件並非「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聲請人僅以其中一繼承人王福遙失蹤,即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核與前開法律規定不合,聲請人之聲請依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美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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