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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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七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並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其曾於八十七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二一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以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二一號為免刑判決確定;其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八四二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亦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一二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晚上七時許、十一月二十四日晚上七時許,在台中縣東勢鎮東勢國小後方空地及其位於台中縣○○鎮○○街一三五之十三號住處,以捲入香煙之方式,先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次;嗣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在台中縣○○鎮○○街○○○號前為警查獲,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台中警察局東勢分局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審中均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確呈嗎啡陽性反應,亦有台中縣衛生局檢驗尿水報告書影本一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此外,被告前於八十七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二一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以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二一號為免刑判決確定後,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八四二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亦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一二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查,是被告於先後經法院為免刑判決及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再為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為屬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自應依法論科。是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一級毒品前持有之低度行為,為其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為先後二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曾於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並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可查,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之。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法院為免刑判決及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且均確定在案,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可查,其仍不知悔改而再為本案犯行,惡性非輕,但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所施用次數僅二次,犯罪情節、手段尚非嚴重,且施用毒品行為本屬自戕性犯罪,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
主文。 中華民國 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麗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度 訴 字第 577 號判決(92.03.14)【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2 年度 上訴 字第 1345 號(92.07.21)[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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