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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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22號
原 告 彩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素錦
訴訟代理人 林世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永勳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363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