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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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84號
原 告 曾炯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義華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800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
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
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