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0號
原   告  陳燕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明祥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