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2號
原   告  余信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
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肆拾陸萬叁仟叁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伍仟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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