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48號
原   告 大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茂
訴訟代理人  周怡君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先股份有限
  公司臺南分公司發支付命令(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
  字第279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73,12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980元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
  8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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