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8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8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八四0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二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六日、十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青蓉┌───────────────────────────────────────────────────────┐│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二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總部分│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參萬元│0000000│六個│││限公司 翁一銘 │行││││月│├─┼─────────┼─────────┼───────────┼─────────┼────────┼──┤│2│ 謝聰文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壹萬捌仟柒佰參拾捌│七0三三七六│七個││││路分行││元││月│├─┼─────────┼─────────┼───────────┼─────────┼────────┼──┤│3│ 楊滋惠 │第一商業銀行 松江 分│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陸萬捌仟伍佰參拾捌│0000000│七個││││行││元││月│├─┼─────────┼─────────┼───────────┼─────────┼────────┼──┤│4│ 黃淑玲富邦商業銀行仁愛分│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參萬貳仟柒佰柒拾參│0000000│七個││││行││元││月│└─┴─────────┴─────────┴───────────┴─────────┴────────┴──┘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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