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金字第19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惠菱
謝曉君 黃美蘭 被上訴人即被告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楷御 被上訴人即被告 柯富元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判決原告部分勝訴,原告對於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如附表所示,即應分別依附表所示徵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建元附表(新臺幣)┌──┬───┬────┬──────┐│編號│上訴人│上訴利益│第二審裁判費│├──┼───┼────┼──────┤│71│葉惠菱│50萬元│8,100元│├──┼───┼────┼──────┤│80│謝曉君│330萬元│50,505元│├──┼───┼────┼──────┤│103│黃美蘭│740萬元│111,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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