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金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金字第19號原告 張洋三
蘇鳳柔 (原名: 蘇鳳蘭 ) 許明麗 李文達 彭淑慧 鍾永旺 蔡鈴珍 李旻洳 周鴻德 賴淑珠 張世明 陳貞燁 張瑋莉 張富翔 呂游惠美 呂勝志 張惠如 朱婉寧 鍾秀容 吳 魏蘭英 謝秋玲 張素禎 陳春蘭 梁雅欣 林 張梅桂 劉宥嫺 吳俊昇 張麗卿 周德亮 (即 周廷桓 之繼承人) 周德威 (即周廷桓之繼承人) 周永卿 (即周廷桓之繼承人) 黃慧珍 (兼周廷桓之繼承人) 周平卿 (兼周廷桓之繼承人) 劉智誠 柳文吉 許蜀 (原名: 柳許蜀 ) 柳琮仁 彭信凱 彭 鄭新妹 彭聖登 傅秀媛 張惠傑 賴 林秀琴 賴永宏 賴永乾 賴永坤 謝禎達 林秋純 黃信杰 廖盛祥 陳曉佩 林昭智 梁美月 梁喬鈞 (原名: 梁美雲 ) 吳湘畇 (原名: 吳來好 ) 吳福添 鄭玉鳳 鄭如娟 鄭玉琴 古瑞美 張寶珠 劉秀鳳 趙于晴 劉炳榮 張佳雯 謝榮立 鍾美仁 陳月英 葉惠菱 鄭春妹 賴明琪 温娘鏡 紀曜廷 曾政夫 黃韻宇 陳桂蘭 張潔蘭 謝曉君 羅國湧 朱秀萍 陳 鄭素英 胡藝禎 劉玉碧 王經球 劉陳梅蕉 余廷榮 廖仁聯 廖徐日英 劉貴楨 張金木 羅雪雲 黃雅稜 黃次常 黃美如 張顥嚴 田欣芳 李金彬 范 姜仁春 郭乃榕 陸鳳寶 黃美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複代理人 韓曉玲 被告 掬水軒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楷御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複代理人 王怡茹 律師
黃文欣 律師 楊上德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玫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負擔如附表「訴訟費用」欄所載。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求為判決而為下列訴之聲明:㈠先位聲明:⒈被告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掬水軒食品公司)、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掬水軒開發公司)、 柯富元 應連帶給付各原告如附表「原告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㈡第一備位聲明:⒈被告掬水軒食品公司應給付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新臺幣(下同)1億7,229萬元,並由各原告於附表「原告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範圍內代位受領之,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第二備位聲明:⒈被告掬水軒食品公司應給付被告柯富元1億7,229萬元,被告柯富元應給付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1億7,229萬元,並由各原告於附表「原告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範圍內代位受領之,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因本院就上開訴之聲明所示之訴訟標的均已辯論終結,惟於判決中僅就原告先位聲明中請求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原告各如「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並就被告掬水軒食品公司賠償部分為原告敗訴判決,然未就原告備位聲明中請求被告掬水軒食品公司返還不當得利部分為判決,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應依原告聲請而就備位之訴部分為補充判決。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資金遭被告柯富元主導匯入被告掬水軒食品公司,被告掬水軒食品公司尚有1億7,229萬元未匯還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故掬水軒開發公司對被告掬水軒食品公司,或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對被告柯富元、被告柯富元對被告掬水軒食品公司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則此等利益之流動,雖係被告柯富元主導金流所致,惟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被告掬水軒食品公司而言,係金流之直接前後關係,因掬水軒開發公司(受損人)給付而生之不當得利,屬於前述「給付型不當得利」明確,掬水軒開發公司應就此等給付「無法律上之原因」負舉證責任,原告既係代位掬水軒開發公司對被告掬水軒食品公司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亦當就代位之權利核符不當得利法律要件(含括前開給付「無法律上之原因」乙情)負舉證責任。經查,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金上重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柯富元背信之犯罪事實為:「㈠柯富元係掬水軒開發公司董事長,為掬水軒開發公司處理公司業務及財務之人,明知公司資金應妥善用於公司營運,若擅自出借他人,將會使公司可用資金減少,若他人未予清償時,將嚴重影響公司之營運、財務管理與信用,因前揭購物中心土地分區變更遲未通過,無法實際進行掬水軒購物中心開發案,而掬水軒食品公司之財務狀況不佳,亟需營運資金,柯富元竟基於意圖為掬水軒食品公司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4年7月間起至95年6月30日止,連續多次將掬水軒開發公司之資金,指示掬水軒開發公司之會計人員,將掬水軒開發公司設於 華南 商業銀行城內分行(下稱華南城內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款項,以『柯富元暫收款』名義,開立以『柯富元』為受款人之支票,蓋用柯富元印章背書後,存入掬水軒食品公司設於華南城內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或國泰世華銀行台北分行(下稱國泰世華台北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總計將掬水軒開發公司之資金8840萬元轉入掬水軒食品公司使用,而為違背其公司經營負責人任務之行為。㈡柯富元係掬水軒開發公司之經營負責人,基於意圖為掬水軒食品公司不法利益而損害掬水軒開發公司利益之犯意,於95年7月至97年4月24日之間,共24次將掬水軒開發公司之資金,指示掬水軒開發公司會計人員,將掬水軒開發公司設在華南城內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款項,以『柯富元暫收款』名義,開立『柯富元』為受款人之支票,並蓋用柯富元印章背書後,存入掬水軒食品公司設於華南城內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或國泰世華台北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將掬水軒開發公司之資金共計1億9239萬元轉入掬水軒食品公司之帳戶內使用,而為違背掬水軒開發公司經營負責人任務之行為,致損害掬水軒開發公司之財產利益。㈢因柯富元上開違背掬水軒開發公司經營負責人任務之行為,致掬水軒開發公司之帳戶總計短少2億8079萬元,並因此使掬水軒開發公司之資金始終不足以推展掬水軒購物中心開發案,更因此使掬水軒開發公司之資金不足以償付前揭『萬得卡會員』、『招財金店面店主人』應付之本金、紅利、租金收入等,有違掬水軒開發公司對於『萬得卡會員』、『招財金店面店主人』所為『專戶之款項僅能作為開發掬水軒購物中心之用途』之承諾,嚴重影響掬水軒開發公司之營運、財務管理及信用,致生損害於掬水軒開發公司之財產利益。」(見本院卷一第38頁反面至第39頁正面),原告並據此主張被告掬水軒食品公司不當得利;然上開刑事判決僅係就被告柯富元背信罪犯行之構成要件為詳細描述,而刑事背信罪之構成要件與民事不當得利之要件並不相同,原告僅據上開刑事判決主張被告掬水軒食品公司自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或被告掬水軒食品公司自被告柯富元、被告柯富元自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有1億7,229萬元不當得利,並未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與掬水軒食品公司間匯款原因舉證證明「無法律上原因」,且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與掬水軒食品公司資金交付、匯款往來之原因甚多,可能為商品交易買賣價金償付、消費借貸、清償債務或雙方特別約定等,不一而足,被告柯富元雖犯背信罪,然不能以此即推論被告掬水軒食品公司取得1億7,229萬元係無法律上原因,是原告主張代位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對被告掬水軒食品公司請求不當得利,或代位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對被告柯富元請求不當得利、再代位被告柯富元對被告掬水軒食品公司請求不當得利,即無可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本件補充判決原告均敗訴,其假執行之聲請當失所附麗,應予駁回。另原判決就先位之訴為原告部分勝訴判決,已考量兩造間勝敗比例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第85條定訴訟費用之負擔,既本件補充判決之結果不影響原判決就兩造間勝敗之認定,是訴訟費用負擔應與原判決相同即如附表「訴訟費用」欄所載。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吳建元附表:
┌──┬────────┬─────────────┐│編號│原告姓名│訴訟費用│├──┼────────┼─────────────┤│4│張洋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5│蘇鳳柔│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原名:蘇鳳蘭)│司、柯富元連帶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蘇鳳柔負擔。│├──┼────────┼─────────────┤│7│許明麗│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8│李文達│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9│彭淑慧│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10│鍾永旺│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11│蔡鈴珍│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12│李旻洳│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13│周鴻德│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14│賴淑珠│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15│張世明│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16│陳貞燁│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17│張瑋莉│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18│張富翔│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19│呂游惠美│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20│呂勝志│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21│張惠如│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22│朱婉寧│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23│鍾秀容│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24│ 吳魏蘭英 │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25│謝秋玲│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26│張素禎│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27│陳春蘭│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28│梁雅欣│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29│林張梅桂│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30│劉宥嫺│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31│吳俊昇│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32│張麗卿│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33│周廷桓之繼承人:│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周德亮、周德威、│司、柯富元連帶負擔。│││周永卿、黃慧珍、││││周平卿││├──┼────────┼─────────────┤│34│黃慧珍│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35│周平卿│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36│劉智誠│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37│柳文吉│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38│許蜀│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原名:柳許蜀)│司、柯富元連帶負擔。│├──┼────────┼─────────────┤│39│柳琮仁│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40│彭信凱│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41│彭鄭新妹│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42│彭聖登│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43│傅秀媛│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44│張惠傑│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45│ 賴林秀琴 │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46│賴永宏│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47│賴永乾│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48│賴永坤│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49│謝禎達│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50│林秋純│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51│黃信杰│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52│廖盛祥│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53│陳曉佩│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54│林昭智│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55│梁美月│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56│梁喬鈞│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原名:梁美雲)│司、柯富元連帶負擔。│├──┼────────┼─────────────┤│57│吳湘畇│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原名:吳來好)│司、柯富元連帶負擔。│├──┼────────┼─────────────┤│58│吳福添│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59│鄭玉鳳│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60│鄭如娟│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61│鄭玉琴│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鄭玉琴負擔。│├──┼────────┼─────────────┤│62│古瑞美│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63│張寶珠│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64│劉秀鳳│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65│趙于晴│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66│劉炳榮│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67│張佳雯│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68│謝榮立│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69│鍾美仁│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70│陳月英│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陳月英負擔。│├──┼────────┼─────────────┤│71│葉惠菱│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72│鄭春妹│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73│賴明琪│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74│ 溫娘鏡 │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75│紀曜廷│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76│曾政夫│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77│黃韻宇│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78│陳桂蘭│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79│張潔蘭│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80│謝曉君│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81│羅國湧│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82│朱秀萍│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83│ 陳鄭素英 │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84│胡藝禎│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85│劉玉碧│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86│王經球│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87│劉陳梅蕉│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88│余廷榮│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89│廖仁聯│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90│廖徐日英│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91│劉貴楨│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92│張金木│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93│羅雪雲│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94│黃雅稜│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95│黃次常│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黃次常負擔。│├──┼────────┼─────────────┤│96│黃美如│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97│張顥嚴│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張顥嚴負擔。│├──┼────────┼─────────────┤│98│田欣芳│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田欣芳負擔。│├──┼────────┼─────────────┤│99│李金彬│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100│ 范姜仁春 │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范姜仁春負擔。│├──┼────────┼─────────────┤│101│郭乃榕│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十分之八││││,餘由原告郭乃榕負擔。│├──┼────────┼─────────────┤│102│陸鳳寶│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103│黃美蘭│訴訟費用由被告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黃美蘭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