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4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440號聲請人川儒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諸律均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4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長榮警備保全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松│105年6月30日│14,700元│SC0000000│││限公司 陳偉銘 │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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