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3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3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390號聲請人 吳鴻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司催字第五四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五年八月十四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芳┌─────────────────────────────┐│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39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至│5│5000││││86ND0000000│││├──┼────────────┼───────┼──┼──┤│0002│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700│├──┼────────────┼───────┼──┼──┤│0003│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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