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4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439號聲請人 楊涵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曾東紅┌────────────────────────────────┐│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4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黃裕珍 │中國信託商業│105年7月10日│23,750元│BM0000000││││銀行忠孝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