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433號聲請人 莊陳淑華 代理人 黃鈺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文誼┌───────────────────────────┐│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4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國際票券金│89NX0000000-0│不定額股│1│555│││融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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