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424號聲請人 周麗芬 (即 蘇碧雲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江昱昇┌──────────────────────────┐│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4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86-NX-000000-0│1│160│││發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