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3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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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3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367號聲請人 葉文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36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76-ND-22227-1│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