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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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3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楊雅雪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雅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雅雪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4年4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4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35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962號裁定各1份等相關文件,認本案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喬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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