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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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3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楊雅雪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雅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雅雪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4年4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4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35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962號裁定各1份等相關文件,認本案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喬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