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98號原告 徐維聲 被告 陳永鈞 黃梓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法官黃園舒法官陳安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陳玫君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