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0號原告 劉耘嘉 被告 林奇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桃交簡字第1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鐵雄法官邱筠雅法官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黃紫涵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