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請人 張繡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8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佳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衣冠英

合作金庫板橋分行

113年8月30日

52,132元

OW7317298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