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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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請人 張繡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8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佳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衣冠英
合作金庫板橋分行
113年8月30日
52,132元
OW7317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