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8號
原告 張幸如
被告 潘仕維
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2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許自瑋
法官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頴君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