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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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78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784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36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68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佳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259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47078號、第45540號;114年度偵字第825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璟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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