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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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1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呂盛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盛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盛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民國112年3月21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4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各節,經核與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4年4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76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並無不合,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連弘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嫚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