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1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呂盛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盛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盛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民國112年3月21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4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各節,經核與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4年4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76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並無不合,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連弘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嫚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