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保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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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12號

原告欣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紅霞

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志佶

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482,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4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書記官鄭敏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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