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22號原告 林秋月 被告 郭月華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法官李敬之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