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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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50號

原告 李雨澤 (原名 李維得

被告 張家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2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其中關於原告李雨澤(原名李維得)遭詐欺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29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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