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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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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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賴慶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間請求塗銷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3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85,3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4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冠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