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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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告 蕭健昌

被告 潘仕維

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1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許自瑋

法官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頴君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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