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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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12號
原告 廖思婷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靜宜
被告 彭可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1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4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終結並定期宣判,因被告前已於114年3月10日入監執行而未到庭,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