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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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12號

原告 廖思婷

徐雅蘋

魏鸞瑩

謝沐庭

白嘉惠

黃嘉慧

蕭玉萍

簡佳虹

施美玲

張惠君

陳宇婕

陳欣玫

吳婧溰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靜宜

被告 彭可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1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4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終結並定期宣判,因被告前已於114年3月10日入監執行而未到庭,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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