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6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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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6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5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肆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93年度毒偵字第48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其於民國93年8月25日13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10樓之27,為警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4公克,包裝重0.22公克),爰請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經查,本件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案件,經聲請人依本院93年度毒聲字第2530號裁定送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聲請人乃於94年2月2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4891號為不起訴之處分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該案扣案之白粉1包,經聲請人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送驗白粉1包,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
0.04公克,空包裝重0.22公克,有該局93年10月4日調科壹字第220018153號鑑定通知書1份在卷可參。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書記官蘇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