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再字第31號再審原告 黃鎮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63萬9,836元(見本院卷第8頁),應徵再審裁判費36萬9,648元,未據繳納(見本院卷第7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陳婷玉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