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56號原告 廖倚宏 被告 黃顯堂
楊舒媛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民國105年度易字第9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05年度附民字第357號),並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狀應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亦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給付判決必須明確其給付之範圍,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亦須於其訴之聲明表明給付之範圍(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裁判、32年上字第5502號判例參照)。
二、原告對被告黃顯堂、楊舒媛提起損害賠償等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5年度附民字第357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惟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內,並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亦未明確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院無從確認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亦無確知原告所欲請求判決之內容,此乃欠缺起訴必備之程式。經本院於106年7月7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明確記載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6年7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而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故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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