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再字第8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黃鎮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等間因105年度重再字第8號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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