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1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35號抗告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13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李建德